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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市商务局市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支持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91-10806-2021-00004
发布机构: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文  号: 津自贸发〔2020〕2号
主题分类: 商贸口岸,口岸
成文日期: 2020-11-15
发文日期: 2021-04-08
有效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4 号)、《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 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注册于天津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后,可开展航空、船舶、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信设备等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复出口业务。

二、支持待维修再制造商品所属零部件外发加工。维修再制造商品所属零部件需外发至其他企业加工的,可参照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业务办理。

三、支持特定情况下飞机保税维修、客改货业务适用“形式申报”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飞机在境内其他地区完成有关调试、检测和维修后,可采取形式申报、飞机暂不实际进出境的通关方式,直接飞至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维修和客改货等业务。

四、支持“保税维修+”监管模式。天津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所需零部件可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仓库转入,待维修再制造商品及零部件复出境后,对耗用保税料件予以核销。

五、支持航空AOG(地面紧急支援)维修业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维修料件、工具综合运用区块链技术的前提下,允许出区开展AOG维修。

六、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航空“航材包修”和“标准件替换”业务。“航材包修”以“当期每项实际进出境航材分摊的包修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针对“标准件替换”业务,海关以维修费、交换费及相关费用为基础审查确定替换后进口标准件的完税价格。

七、简化客供料进出区手续。对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中客户无偿提供料件,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入区时不申报,出区时不征税。

八、支持保税维修再制造产业范围持续拓展。支持拓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范围,持续推动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领域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取得新突破。

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市商务局

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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