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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场外风险管理业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索引号: 91-10806-2021-00008
发布机构: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文  号: 津自贸发〔2021〕8号
主题分类: 金融,地方金融发展
成文日期: 2021-10-21
发文日期: 2021-10-22
有效性: 有效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区)场外风险管理业务创新发展,打造北方风险管理中心,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区位优势、产业基础和场外风险管理业务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本意见所称场外风险管理业务,是指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以场外方式通过提供工具、服务及综合解决方案为实体企业管理要素、商品价格波动等各类风险的业务。

一、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场外风险管理业务

(一)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场外风险管理金融服务。鼓励内资、外资等各类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场外风险管理业务中心、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为相关主体提供落户奖励、创新奖励、经营奖励等方面扶持政策。鼓励区内存量风险管理机构持续成长,对上年度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数额且当年经济贡献实现正增长的机构,按照增量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二)支持各类实体企业利用场外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通过政策、司法、服务等环境打造,支持京津冀等地区实体企业充分利用天津自贸区内基础设施和场外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应对大宗生产资料价格波动、利率汇率波动、信用违约等风险。支持探索应用反映经济实质的套期保值会计制度,为实体企业使用场外衍生工具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鼓励金融机构为相关企业开展离岸场外风险管理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用好自由贸易账户等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离岸场外风险管理业务,重点服务境外、外资及“走出去”企业,建设东北亚地区离岸场外风险管理中心,助力双循环枢纽打造。

(四)加强与场内市场联动合作。积极争取国家级金融市场在天津自贸区设立区域中心、业务中心、办事处等机构。积极争取各重要场内市场以设立区域板、股权合作、系统对接、产品互挂、企业联合培训、专业人才交流等多种形式参与天津场外风险管理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生态打造。积极推动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互动,为企业依托两类市场开展综合风险管理创造更好条件。

二、依托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场外风险管理创新发展体系

(五)支持场外风险管理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具备资质的主体参与建设天津场外风险管理综合服务基础设施,促进场外风险管理供需双方对接。引导有风险管理需求的实体企业在上述设施注册和发布风险管理需求。鼓励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利用相关设施积极开展风险管理工具挂牌及报价,增加产品供给,优化报价水平,有效服务实体企业多样化的风险管理需求。鼓励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基础设施相关业务,对拟挂牌衍生产品合同定价公允性、风险性等进行评价并开展准入管理。

(六)推进金融科技赋能市场组织形式创新。支持依托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探索具有共治、共享特征的去中心化市场组织方式,探索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引入智能合约保障双边结算条件下的履约率。鼓励具有场外风险管理交易系统开发能力的企业在天津自贸区设立主体,为场外市场发展提供科技保障。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给予相应奖励。

三、营造场外风险管理业务发展良好环境

(七)构建场外风险管理业务专业服务体系。设立天津自贸区场外风险管理业务促进中心,大力开展行业营商环境优化、政策试点争取、招商引资指导等工作,助力行业生态全面打造。推动设立场外金融创新研究院,结合产业需求,提升研究水平、强化智库体系、指导产业创新。支持设立场外风险管理产业(人才)联盟专业委员会。支持专委会成员

享受天津市、滨海新区等各级人才政策,拓宽人才引进渠道,优化从业人员结构。

(八)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充分利用区内司法机构专业化优势,发挥天津自贸区人民法院的重要作用,推动设立金融衍生品案件专业法庭,保障相关纠纷以合法方式高效解决。鼓励通过商事仲裁、商事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化解各类业务纠纷,完善多种调解模式联动体系,便捷化纠纷解决途径。

(九)培育“五位一体”的大宗商品融合式创新生态体系。在“数字仓库+可信仓单+质押融资+大宗商品市场+场外风险管理”的五位一体大宗商品综合服务体系框架下,依托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工作,引导提升可信仓单质押融资规模。探索仓单权属登记,利用本地商品类要素市场做大仓单交易规模,为期现结合业务创造更好条件,促进场外风险管理需求增长,助力实体企业实现仓单质押融资、仓单交易及风险管理业务良性循环。

四、加强场外风险管理业务的风险防控和管理

(十)建立主体资质及行业实需审核制度。加强产品需求方主体资质审核,要求场外风险管理业务需求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相关交易资质和相关专业人员。加强避险需求真实性审核,引导实体企业根据“实需”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场外风险管理交易,降低自身风险敞口。

(十一)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支持在天津自贸区设立场外风险管理行业自律组织,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措施,集合行业力量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形成操作规范和风控准则,引导成员单位合规经营、严控风险。建立交易对手方信息登记制度,登记信息覆盖交易基本信息和风险提示信息,便利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十二)加强对手方风险及保证金安全管理。探索更为透明化的双边清算流程,适度强化保证金托管和使用情况追踪,降低实体企业面临的履约风险和资金风险,积极稳步研究推进集中清算机制安排。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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