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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索引号: 91-10806-2021-00005
发布机构: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文  号: 津自贸发〔2021〕2号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
成文日期: 2021-04-23
发文日期: 2021-04-23
有效性: 有效

为进一步优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天津自贸区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天津自贸区“十四五”时期“建设国内国际经济双向循环的重要资源要素配置枢纽、京津冀现代产业集聚区、中日韩自贸区战略先导区”的战略定位,全面推进天津自贸区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和体系化建设,为打造世界一流的自由贸易园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构建高层次、高质量的自贸区法律服务供给体系,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天津自贸区法律服务平台,有效拓展天津自贸区法律服务领域,做优做强律师、公证、仲裁、鉴定、调解等法律服务业,积极服务天津自贸区各项建设和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法律服务业促进机制。

1.建设天津自贸区法治地图,积极推进天津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形成“线上+线下”同步联动服务体系。

2.建立天津自贸区域外法律查明机制,为企业“走出去”、涉外诉讼提供支持。

3.畅通对接沟通交流机制,实现法律服务机构与公检法、行业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机构的良性互动。

4.建立服务推介与需求供给对接平台,联合企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开展主题论坛、沙龙等活动,促进自贸区企业与法律服务机构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企业法律服务需求。

5.鼓励、引导天津自贸区内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鉴定机构、调解机构建立合作共建机制,在专业建设、人才引进、行业信息传递、业务合作等方面开展交流和合作。

(二)加大法律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力度。

6.实施“津城”“滨城”“双城互享”的“一证多址”新举措,推动更多律师事务所在天津自贸区集聚。

7.鼓励优质法律服务机构进驻天津自贸区,对新入驻机构在办公用房、法律科技研发、产业研究等方面给予支持。原则上在自贸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合伙所。

8.支持现有法律服务机构持续成长,对上年度对天津市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数额且当年经济贡献实现正增长的机构,在上年度基础上,按照增量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9.建立政策兑现清理机制,有序推进政府向天津自贸区内法律服务机构作出的政策承诺兑现。

(三)加快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10.聚焦天津自贸区政策和产业创新方向,围绕重点产业加快培养专业化律师团队。

11.支持建立法律服务产业(人才)联盟,制定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培养政策,组织实施法律服务人才推进计划。制定出台高端法律服务人才激励政策,在落户、子女教育、住房补贴、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支持。

12.推动与天津大学、南开大学等天津高校共建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基地。

(四)支持自贸区法律服务机构做优做强。

13.制定完善天津自贸区法律服务产品目录,为自贸区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参考。支持律师事务所围绕天津自贸区重点产业开展前瞻性研究,深度参与立法调研、招商引资等工作。

14.鼓励和支持公证机构开展金融、知识产权、司法辅助、遗产管理等新型领域公证业务。推行“互联网+公证”服务模式,不断完善远程公证服务,探索建立线上自助办证平台和“零接触”办证平台。

15.支持引入鉴定、专业检测机构,引导和吸纳具有较强技术和人才优势、管理规范、注重社会信用并且具备鉴定、专业检测经验的高校、科研院所登记从事鉴定、专业检测业务。

16.鼓励仲裁机构与境内外仲裁机构和其他国际争议解决机构开展合作,加快打造面向东北亚、服务“一带一路”的仲裁中心。完善自贸区法院与仲裁机构涉自贸区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平台管理机制。探索“互联网+仲裁”模式,实现网络远程仲裁和仲裁案件信息化管理。

17.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完善多种调解模式联动体系,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深化“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天津自贸区调解室工作,为商事、金融、保险、证券、知识产权等领域经济纠纷提供高效、便捷的解决途径。

(五)支持律师事务所开展国际合作。

18.允许在我市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我市律师事务所在天津自贸区范围内实行联营或以协议方式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允许天津自贸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

19.支持港澳律师事务所与我市律师事务所在天津自贸区内实行合伙联营,扩大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允许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内地律师受理、承办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允许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聘用港澳和内地律师。

20.鼓励和支持天津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推动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意见的牵头推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与产业创新发展局与滨海新区司法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协调落实;各片区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加强沟通协作。各相关部门、社会团体要加强协同合作,开展协同创新,围绕解决重大问题、推进重点项目,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联合会办等工作机制,形成支持自贸区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激励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广泛参与自贸区政策与产业创新,建立天津自贸区法律服务经典案例库,加大对法律服务业自贸创新案例的总结及推广复制,推动形成自贸区法治创新的良性互动和迭代升级。

五、附则

1.本意见所列支持措施原则上适用于在天津自贸区范围内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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