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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智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7194-10806-2022-00002
发布机构: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文  号: 津自贸发〔2022〕2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3-04
发文日期: 2022-03-07
废止依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已过有效期
有效性: 无效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局、自贸试验区法院、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局、自贸试验区行政审批局、各片区管理局、各联动创新区和联动创新示范基地管理部门: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领域专家人才的作用,争取更多智力资源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所用,建立健全天津自贸试验区智库建设、管理、运行、服务、保障机制,现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智库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智库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加强决策部门同智库的信息共享和互动交流,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智库在自贸制度创新和产业发展中的决策咨询、评审评价等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管理的智库合作机构和专家。

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择优选取、动态调整、突出专业、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智库组成

自贸试验区智库由合作机构库、专家学者库组成。合作机构主要来源于各类独立研究机构,高校、党校、社科院、干部学院、大型企业等所属实体性研究机构,以及研究实力较强、且具有较为丰富的自贸创新和产业政策研究经验的社会智库;专家学者主要来源于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具有较强的自贸理论和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合作机构/专家权利

(一)发表意见。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相关工作要求,在其专业领域公开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获取报酬。参加有关活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补助和报销相关差旅费用。

(三)申请退出。经申请批准后,可退出智库。

(四)其他权利。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合作机构/专家义务

(一)遵守法规。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开展有关活动。

(二)履职尽责。积极参加有关决策咨询、评审评定等工作,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建议,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并接受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共享。

(三)回避制度。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及存在有可能妨碍评审评估、活动奖励等客观、公平、公正性的情形时,智库机构及专家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四)禁止规定。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剽窃、篡改、假冒、非法转让或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其他义务。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合作机构基本条件

(一)必须为依法设立、相对稳定、运作规范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原则上应成立运行3年以上,具有持续稳定多元的资金来源、独立办公场所和必备软硬件基础设施。

(二)必须具有特色鲜明、长期关注的决策咨询研究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国际区域多双边经贸规则、政府营商环境、行政体制改革等,同时鼓励和吸纳生物医药、金融创新与监管、财税制度改革、数字经济与贸易规则、法律服务业、互联网与新经济产业等相关领域的高端智力资源;在该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有丰富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

(三)拥有梯次合理的核心研究团队,至少拥有1名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首席专家,且首席专家须实质性参与智库工作,政治立场坚定,品德学风优良,熟悉世情国情市情,决策咨询研究水平突出,具有长期从事决策咨询工作经历和成果积累。

(四)拥有稳定的智库运营保障团队。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学术助手和管理人员,运营保障团队应熟悉智库业务,具备较好的组织协调和运营策划能力,须有专门从事成果转化、宣传推广的专职人员。

(五)拥有多维度的成果转化渠道,多样化的媒体合作机制,功能完备的信息采集分析系统,可供研究使用的相关信息资料储备等。

(六)拥有相对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具有完整的课题研究、经费管理、成果评价、奖励激励等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智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政治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学术风尚和职业操守。

(二)专业条件。在自贸政策创新与产业发展相关领域连续工作5年以上,学术成果有一定影响力,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担任过处级及以上职务,熟悉国家方针、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经验丰富,成绩突出;或在业内有比较公认的实践经验,在所在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认同度,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连续担任企业高管5年及以上。熟悉自贸试验区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创新开拓,研究成果多且运用广泛的专家可适当放宽资格要求。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和奖励的专家可优先入选并适当放宽资格要求。

(三)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无不良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

(四)身体条件。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享受国务院津贴,获省部级以上荣誉和奖励的专家一般不超过70岁。有较高行业威望或专业领域有突出成就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合作机构认定程序

(一)合作机构按照“自主申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评审、颁证认定”的程序开展申报和资格认定工作。经认定的合作智库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颁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合作智库”牌子,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二)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条件要求,结合自身发展愿景,提出下一步发展目标、主要举措及保障措施等,作为是否认定为合作机构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十条 智库专家认定程序

智库专家按照“自主申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评审、颁证认定”的程序开展申报和资格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智库专家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颁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智库专家”聘书。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决策咨询

对自贸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带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客观的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并提出有实践应用价值的政策建议。

第十二条 评审评估

接受自贸试验区相关研究委托,对拟决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要方针政策、重大问题、重点项目等开展论证评审;对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创新效果进行客观、全面、系统性评估。

第十三条 政策解读

对国家重大战略方针、行业监管动态、自贸试验区政策创新等进行阐释解读和舆论引导,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或出席相关宣传活动,形成良好宣传氛围,促进政策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交流培训

针对国家战略、产业前沿、监管趋势等自贸试验区政策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受邀参加自贸试验区组织的线上线下培训;通过挂职、交流等方式到自贸试验区有关管理机构参与创新实践工作。

第十五条 其他职能

完成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合作/聘任期限

合作机构合作期限为两年,若合作期满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可再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智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两年。若聘期期满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可再次推荐聘任。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

合作机构发生名称、研究方向、负责人变更以及首席专家、外籍专家聘用等重大事项的;智库专家职称、职务和所属单位等重要信息出现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主动报相应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更新。

第十八条 诚信管理

建立智库信用档案,详细记录合作机构及专家在履职、回避申明、工作纪律等方面表现,所有记录应做到可查询、可回溯、可追究,对于严重违反履职要求、工作纪律等的合作机构和智库专家建立黑名单制。

第十九条 合作取消

合作机构及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经调查核实的,终止其智库资格,原则上不再合作。

(一)违规泄密。泄露相关评审评奖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用成果。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履职不力。无故缺席,不负责任,不能客观、公正履职的。因个人或合作机构原因,造成评审结果不公正等严重后果的。

(四)违规获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利用智库身份或权力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的。

(五)申请退出。经合作机构或专家申请不再担任的。

(六)其他情形。因合作机构或专家有严重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合作机构或专家的情况。

第二十条 智库考核

由自贸试验区智库管理机构对智库合作机构和专家进行年终考核评估,以自评和复核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咨政业绩、社会影响、成果应用等多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次,考核优秀且研究成果被政府决策采用、得到市级及以上领导重视肯定或者在主要媒体上发表且影响较大的可获得适当奖励表彰;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合作机构或智库专家资格。

第五章 运行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设立自贸试验区智库管理机构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与产业创新发展局为自贸试验区智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智库日常管理运行和服务,具体承担自贸刊物编发、课题委托研究、专家联络沟通、活动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常态化运行工作机制

不定期组织智库座谈,研讨重大政策研究方向,鼓励智库积极参与决策。适时筹划举办自贸试验区智库论坛。健全智库研究成果的定期收集、归口报送及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做实做强自贸刊物《政策与产业创新研究》,结合智库建设提高刊发频次,拓展刊物内容和形式。定期举行智库优秀成果评选活动,按照相关规定对获奖成果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定期汇总编纂智库研究成果集。

第二十三条 建立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探索通过财政经费预算、市场化筹措等建立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办法由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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