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最新文件

名  称: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7194-10806-2024-00017
发布机构: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文  号: 津自贸发〔2024〕1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3-19
发文日期: 2024-03-20
有效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加快天津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发展,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文件精神,为加快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发展,规范试点企业经营活动,明确各单位的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是指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本办法所指保税液化天然气,是指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的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用液化天然气。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及联动创新区内注册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的试点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试点企业所在的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及联动创新区管理机构负责配合做好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业务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口岸各单位开展制度创新。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天津海事局、天津边检总站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流程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及联动创新区管理机构负责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资格遴选,并按照本办法公开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资格的申请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五条 申请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及联动创新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者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依法进行船舶登记,符合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相关技术和安全条件的加注船舶不少于1艘;

(三)申请企业及其股东2年内未发生较大或以上的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和走私等违法行为;

(四)液化天然气供应船舶须安装质量流量计,未安装质量流量计的需提供安装质量流量计承诺书,并在正式开展加注业务前完成安装;

第六条 申请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的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及联动创新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持有液化天然气供应船舶的相关证明文件;租赁船舶开展加注业务的,应提供不少于1年的期租合同;

(三)符合液化天然气保税仓库及其配套设施的权属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提交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商业计划书,明确保税液化天然气采购渠道、仓储物流、交付方式以及供应保税液化天然气船用燃料的目标市场和主要客户等;

(五)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及联动创新区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资格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及联动创新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材料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及联动创新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期)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自贸区创新发展局)。

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自贸区创新发展局)收到申请后,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海关、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会审合格后,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自贸区创新发展局)授予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资格。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条 批准文件是从事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

经营单位遗失批准文件的,必须在注册地主要媒体声明作废后,向各片区及联动创新区申请补领;

批准文件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注销或到期更换的批准文件应交回发文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十一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要求变更批准文件事项的,应向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及联动创新区提出申请,对符合继续从事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资格的,应准予换发变更的批准文件;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投资主体未发生变更,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时提供变更证明材料;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当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请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资格。

第十二条 获批同意开展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的企业,应按照海关、海事、边检、应急等部门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以及天然气市场管理相关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十四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和国际船用液化天然气的质量标准和船舶供受燃料管理规程,按质保量开展供应业务,并应建立燃料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保留证明保税液化天然气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

第十五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液化天然气储罐安全管理规定开展船舶加注作业。对加注液化天然气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安全评估,提出具体加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措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不得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评估,必要时提出修订意见并不断完善。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企业所在的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及联动创新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新媒体平台等方式,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将有关情况按职责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海关、海事、边检、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家相关部委
自贸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兄弟自贸试验区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