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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同业操作指引(2019年版试行)
发布日期: 2020-05-09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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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一)为加强行业自律,确保合规经营,营造有序竞争、稳健经营的天津自贸区金融环境,依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局关于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业务的通知》(银宏审〔2019〕10号文)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二)根据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情况,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原则,分批发布。

    (三)本操作指引由天津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在广泛征求办理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的同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写,经各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的银行签署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外汇综合处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公室报备后生效。各银行应同时制定并完善与本操作指引相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银行应由其总行向全国各分支机构通知本操作指引相关要求,以便各分支机构办理涉及自由贸易账户的相关业务。

    (五)银行应妥善保管指引相关业务档案,以备自查或监管部门核查、检查。

    (六)参与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的其它金融机构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

    二、机构自由贸易账户跨“一线”同户名划转同业操作指引

    (一)释义

    1、本指引所称的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包括:境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E账户)、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N账户)。

    2、本指引所称的跨“一线”同户名划转包括:(1)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同户名之间的资金划转;(2)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同户名境外账户、同户名非居民本外币NRA、OSA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二)操作要点

    1、机构自由贸易账户跨“一线”同户名划转,银行以“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调查”展业三原则(以下简称“展业三原则”)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下简称“三反”)为基础,原则上可以凭客户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人民币或外币资金划转。收付款指令内容应同时满足有关信息报送采集要求。

    2、FTN账户与同名本外币NRA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1)人民币NRA账户内资金可以人民币划转至同名FTN账户。除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原则上FTN账户内人民币资金不得划转至同名人民币NRA账户。

    (2)外币NRA账户、OSA账户内资金可以原币划转至同名FTN账户。除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原则上FTN账户内外币资金不得划转至同名外币NRA账户、OSA账户。

    (3)机构同户名账户之间资金划转应币种一致。人民币NRA账户内资金不得购汇后划至同名FTN账户;外币NRA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后划至同名FTN账户。对上述机构同名账户资金划转的币种一致性由NRA账户的汇出行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异户名结算同业操作指引

    (一)释义

    本指引所称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异户名结算包括以下情形:

    1、跨“一线”异户名结算包括:(1)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E账户、FTN账户)异户名之间的资金划转;(2)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E账户、FTN账户)与异户名的境外账户、非居民本外币NRA、OSA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2、跨“二线”异户名结算包括:自由贸易账户(FTE账户、FTN账户)与异户名的境内(含区内)机构非自由贸易账户(下称异名普通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二)操作要点

    1、对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客户实施分类管理

    各银行应建立客户分类管理制度,按照风险和可信程度对客户进行分类并实施差异化结算管理。

    2、优质客户管理制度

    银行应制定内部有关优质客户的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准入标准、动态调整管理以及定期报告等内容(详见附件)。跨境人民币便利化优质客户(需符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第四条相关规定)可直接认定为FT优质客户,适用本操作指引相关规定。

    3、优质客户异户名资金结算要求

    银行办理FTE(跨“一线”或“二线”)和FTN(跨“二线”)账户异户名结算时,对于优质客户,可按照“简化流程”进行办理。

    (1)客户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自由贸易账户业务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承诺有关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及与收付款指令的一致性,并交结算银行备案。

    (2)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和“三反”的基础上,按照简化流程办理跨“一线”和“二线”的异户名结算。

    (3)在办理跨“一线”异户名结算时,银行可凭客户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结算。针对优质客户的资本项目业务,银行在为客户办理结算的同时应充分提示客户按照现行有关部门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4)在办理跨“二线”异户名结算时,银行在为客户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项下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定适用自由贸易账户的金融及要素市场交易(由市场组织者发起结算、清算指令)的结算业务时,可凭客户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

    (5)客户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有关信息报送要求(如收付款人、收付款人国别、交易编码、相关单据号、资本项下相关批件/备案号等),并与其真实的交易背景一致。

    (6)除经常项下、直接投资项下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定适用自由贸易账户的金融及要素市场交易外的其它资金结算,客户仍需按现有规定向银行提交全套佐证业务背景的资料,待银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跨“二线”异户名结算。

    4、对于未纳入优质客户的一般客户,银行应充分做好展业和“三反”,并按照“标准流程”办理跨“一线”和“二线”的异户名结算:即银行需要在逐笔审核客户提交收付款指令及全套佐证业务背景的资料无误后,方可办理异户名结算。

    5、FTN账户跨“一线”异户名结算均适用“简化流程”办理。

    四、境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E)跨“二线”资金划转审核主体同业操作指引

    (一)释义

    为便捷自由贸易账户收付款手续,提高自由贸易账户结算效率,本指引进一步明确有关境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机构普通账户之间跨“二线”资金划转的审核主体。

    1、本指引所称的资金境内划转为:FTE账户与境内(含区内)机构普通账户(含同户名账户)的跨“二线”资金划转。

    2、银行办理上述跨“二线”资金划转时,无论资金汇出还是资金汇入,均由FTE账户开户行进行真实性审核,普通账户开户行除履行有关“三反”义务外,无需进行其他审核。具体审核要求,应参照“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异户名结算同业操作指引”。

    (二)操作要点

    1、汇出汇款

    FTE账户向普通账户的汇出汇款,应由FTE账户的开户行(即汇款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普通账户开户行(即收款银行)可对来报付款账号有FTE标识的收款,在履行“三反”基础上直接为客户办理入账,无需进行其他审核。

    2、汇入汇款

    FTE账户从普通账户的汇入汇款,应由FTE账户的开户行(即收款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普通账户开户行(即付款银行)可在履行“三反”基础上直接支付,无需进行其他审核。

    五、境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E)经常项下跨境小额交易同业操作指引

    (一)释义

    本指引所称经常项下跨境小额交易是指境内企业通过FTE账户开展的跨境(包括FTE账户与FTN、NRA、OSA及境外账户之间)的经常项下收支中,单笔金额不超过等值30万元(暂定)人民币的本、外币交易。

    (二)操作要点

    1、结算操作要求

    对于经常项下跨境小额交易的收支,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以及“三反”基础上,自行决定是否适当简化收支结算操作要求。

    客户在银行首次办理结算业务时需向银行出具《承诺书》,承诺有关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及与收付款指令的一致性,并交结算银行备案。银行可按“简化流程”仅凭企业的收付款指令为其办理结算,其中收付款指令需满足信息报送要求,并应与真实的经常项下交易背景相一致。

    2、风险管理

    银行应建立内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监控制度,需持续关注企业小额交易情况,对单个企业在同一银行办理与同一交易对手频繁交易等涉嫌变相分拆的异常交易进行持续识别和关注,并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真实性、合理性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监管部门上报相关风险信息。

    银行应至少每半年针对小额交易按比例抽查业务合规情况,其中被抽查客户数量不得低于以“简化流程”办理小额业务的客户名单总量的10%(含),单个客户被抽查业务笔数不得低于该客户在该行以“简化流程”办理小额业务笔数的30%(含)。

    监管部门将根据银行反馈与系统监测结果定期发布小额交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各银行不得为名单内企业提供小额经常项下跨境结算便利,需严格逐笔逐单审核相关交易背景。

    六、自由贸易账户划转收费同业操作指引

    (一)外币资金汇划适用各行现行跨境汇划收费标准,境内人民币资金汇划按境内汇划收费;

    (二)银行收费应与实际汇款渠道相符,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应公示汇款渠道选择及相应收费标准。

    七、存单质押贷款同业操作指引

    (一)释义

    本指引所称的存单质押贷款,指以本外币存单质押为担保方式发放的分账核算单元本外币贷款。

    (二)操作要点

    1、通过存单质押发放分账核算单元本外币贷款,银行应充分落实“展业三原则”及“三反”的监管要求,贷款资金需用于支持实体经济,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合规性。

    2、银行应关注存单币种与融资币种错配风险,配套办理汇率套保业务时应在分账核算单元办理。

    3、银行应遵循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关于存单开立和质押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内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监控制度,贷后加强核实质押存单所记载资金情况。对于他行存单相关业务,应审慎审核所质押的存单真实性,制定存单银行准入、存单银行额度管控等标准,控制集中度风险。

    4、对于涉及同币种存贷款利率倒挂的业务,应逐笔开展业务真实性审核,对企业的关联性进行延伸审查,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全过程、穿透式核查,杜绝借构造贸易、虚假贸易做循环“存押-贷-存”类业务。

    本操作指引由自律机制负责解释。

    附件1:《银行优质客户管理相关要求》

    附件2:《自由贸易账户业务自律承诺书》

    附件3:《FT账户优质企业调整报备模板》


    附件1:

    银行优质客户管理相关要求

    银行应制定内部有关优质客户的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准入标准、动态调整以及定期向自律机制报告等内容。

    一、准入标准

    1、FTE客户

    银行应以下列条件认定FTE客户:

    (1) 货物贸易名录内企业(仅限办理跨境货物贸易结算业务时才适用),未被纳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且分类考核信息为A类。

    (2)近一年内未被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通报的,无涉及外汇检查处罚案例信息、违法违规案例、风险提示案例、恶意规避外汇监管案例、企业信用报告存在瑕疵的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3)本行总、分行级重点客户及其集团内成员企业。

    (4)企业或其母公司(集团公司)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且自身或其母公司(集团公司)在本行系统内办理跨境结算业务累计30次(含)以上。

    (5)银行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需书面说明)。

    原则上同时满足(1)(2)条,并且满足(3)(4)(5)条标准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FTE优质客户。跨境人民币便利化优质客户(需符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第四条相关规定)可直接认定为FT优质客户,适用本操作指引相关规定。

    2、FTN客户

    银行制定的优质客户准入标准,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合规经营且经营情况稳定,近1年内无监管处罚信息。中资“走出去”企业、或“一带一路”项目相关境外企业、或近一年无监管处罚信息的集团公司纳入优质客户名单的注册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2)企业及股东方不涉及联合国、OFAC、欧盟等组织及我国制裁名单,符合“三反”监管要求、国际惯例和各行相关规定;

    (3)已开立FTN账户,并自账户开立之日起在本行系统内通过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累计30次(含)以上;

    (4)本行总、分行级重点客户及其集团内成员企业。

    (5)银行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需书面说明)。

    原则上同时满足(1)(2)条,并且满足(3)(4)(5)条标准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FTN优质客户。

    二、动态调整

    1、名单备查制度

    银行应建立内部优质客户管理制度,厘定优质客户名单,并根据管理制度严格把控名单准入,根据准入和退出客户调整及时更新名单备查。确定和调整名单均需填写“FT账户优质企业调整报备模板”,于5个工作日内自律机制邮箱上报天津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由自律机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公室。

    2、动态监控制度

    银行应加强对优质客户名单企业办理业务的持续跟踪和管理,实施动态监控制度,做好企业动态分类管理和事后评估工作。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对客户业务的尽职调查,按比例抽查业务合规情况。其中被抽查客户不得低于优质客户名单总量的10%(含),单个客户被抽查业务笔数不得低于该客户在该行以简化流程办理业务笔数的前10%(含)的大额业务。

    3、优质客户名单调整

    银行在优质客户名单动态监控执行中如发现以下任一情况,应立即将该客户移出优质客户名单:

    (1)新列入人民银行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

    (2)办理跨境货物贸易结算的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等级调降为B或C类;

    (3)存在交易背景虚假、利用自由贸易账户转移资金等行为;

    (4)同一客户自其纳入优质客户名单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不含)以上收付款指令的资金交易性质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符的;

    (5)受到监管处罚通报,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或违规行为;

    (6)企业及股东方被纳入联合国、OFAC、欧盟等组织及我国制裁名单,违反有关“三反”监管要求、国际惯例和各行相关规定;

    (7)银行认为需要移出的其他情况。

    三、定期报告

    1、优质客户名单准入。银行确定名单需填写“FT账户优质企业调整报备模板”,于5个工作日内自律机制邮箱上报自律机制,由自律机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公室,并统一向天津市内商业银行通报。

    2、优质客户名单调整。发生移出优质客户名单情况的,银行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银行应自企业移出优质客户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FT账户优质企业调整报备模板”,及时将移出企业信息上报自律机制,由自律机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公室,并统一向天津市内商业银行通报。通报名单内企业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适用简化流程在各行办理相关业务,且参加本操作指引的银行不得将其纳入优质客户名单。各银行对通报的企业办理跨“一线”及“二线”结算时,应按照有关标准流程,事先逐笔逐单严格审核有关交易背景佐证材料无误后,方可办理结算。

    2、针对移出企业再次申请纳入优质客户名单的,银行应给予其一年考察期,自企业被自律机制通报为移出优质客户名单之日起算。银行可根据优质客户准入基本条件,结合该客户考察期内业务办理情况,在一年考察期满后,如该客户未出现“优质客户名单调整”中列明的情况,可酌情再次纳入优质客户名单。同时,银行确定重新纳入的优质客户名单,填写“FT账户优质企业调整报备模板”,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自律机制邮箱上报自律机制,由自律机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公室,并统一向天津市内商业银行通报。

    3、累计两次被移出优质客户名单的客户,参加本操作指引的银行不得将其再次纳入优质客户名单。

    附件2: 《自由贸易账户业务自律承诺书》

    XX银行XX分行/支行:

    我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在贵行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账号:     ),拟通过该自由贸易账户开展经常及资本项下资金交易。

    现我司郑重承诺:

    1、我司开展的各类经营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均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危害国家风险防范体制及经济金融秩序的行为。

    2、我司向贵行申请开展的收付汇业务均具有合法真实有效的交易背景。

    3、资本项目收付汇项下,我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办妥所有的审批、备案、登记等手续,已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我司交易相关的业务背景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且提交的汇划指令各项要素与业务背景资料中对应要素完全一致。

    5、我司将妥善保管与资金交易申请相匹配的所有业务背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活动相关资料、监管登记及批复证明材料(如有)等。我司将根据外部监管要求或贵行合规管理要求,向监管机构或贵行及时配合提供全套业务资料以供检查监督。

    6、我司知晓并同意,如我司违反前述承诺,我司资金交易不再适用简易流程。

    7、本承诺书自我司签署之日起生效。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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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贸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兄弟自贸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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