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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3-04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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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促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和社会治理环境,最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登记自主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下面就收集到的企业关心的问题做如下解读。

    1.制发《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明确,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制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就是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确认登记程序,明确确认登记的法律地位,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提供制度支撑。

    2.《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办法》明确,申请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新设立的市场主体,以及其后的变更、注销登记,实施确认登记制度。

    3.已登记的市场主体变更、注销可以适用确认登记吗?

    答:《办法》明确,在《办法》实施前的市场主体仍按现行规定实施审批登记,其目的为了对《行政许可法》制度下审批准入的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不产生较大影响,避免其与相关监管部门已经确立的法律关系形成冲突,确保安全稳妥的实施确认登记制度,待试点期间对有关法律问题找到对应的解决方案后,再纳入统一登记。

    4.实施确认登记制后,市场主体不再有备案事项了吗?

    答:《办法》特别将备案事项调整为市场主体自行公示的内容,做这样的制度调整,既可以减少登记机关的行政干预,尊重市场主体的登记自主权,又可以强化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我约束的责任意识,也有利于降低办事成本,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也符合确认登记明确的信息公示的属性。

    5.网上申报的信息都可以作为申请材料吗?

    答:确认登记全面推行“互联网+”的登记模式,通过网上登记系统申报登记是主要申请渠道。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登记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资源信息等,都是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

    6.登记机关如何审查实施确认登记的申请材料?

    答:实施确认登记的市场主体各类申请材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市场主体的登记义务,不能因为实施确认登记就可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7.自行公示的时间有限定吗?

    答:《办法》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的备案事项调整为自行公示的内容,并限定了5日的时间,比起备案登记后即时公示的时间更加宽松,目的是允许市场主体确定了必须的登记事项后即可申请设立登记,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待备案所需的材料和条件满足后再自行公示,但也不能无期限的不予公示,应当履行5日的公示义务要求。

    8.分支机构可以不登记吗?

    答:《办法》明确,除涉及前置审批外的市场主体在住所外开展经营活动,可以申请办理登记,也可以自行公示,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有效处理了与我市相关文件管理要求的衔接,保持了文件执行的持续性。

    9.申请确认登记的相关材料有调整吗?

    答:《办法》明确,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或核验的相关信息或文件,登记机关都可以免予申请人提交。申请设立登记时,除涉及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外只需要提交申请书、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即可申请登记。

    10.确认登记后如果需要撤销登记怎么申请?

    答:确认登记时,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如确认登记后发现存在应当撤销情形的,按照《办法》的规定,可以参照《行政许可法》下的许可登记,但其仍然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因此《行政许可法》制度下完整、完善的有关撤销登记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的行政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规定,应当参照执行。

    政策原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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