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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环境保护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7-22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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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体系,依法合规和可持续地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试点工作,积极建设我国保税维修和再制造政策创新示范区,规范企业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开展过程中生态环境管理,经充分调研、认真研究和广泛征询意见基础上,制定本《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环境保护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二、制定依据

    1.《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能源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4号);

    2.《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 2020年 第53号);

    3.《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总署公告 〔2015〕005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署加发〔2015〕0300号);

    5.《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2020〕016号)

    6.《企管司关于做好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保税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企管函〔2020〕21号);

    7.《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商产业〔2019〕6号);

    8.《天津市商务局、生态环境局 天津海关关于做好我市保税维修业务相关工作的通知》(津商产业〔2020〕7号)。

    三、主要内容和亮点

    《监管办法》分为市场准入、监督管理、退出机制和附则四部分,在国内首次对“达到何种环保条件的企业方可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待维修和制造品与固体废物的界定和入境监管”、“入境开展维修和再制造过程中无法维修和再制造品(固体废物)的合理占比”、“维修和再制造企业日常环保监管”和“退出机制”等,以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方式予以规定。

    政策原文: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环境保护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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