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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租赁海关监管新模式
天津自贸试验区可向全国复制推广的第四批“最佳实践案例” 发布日期: 2021-07-05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立足高效、便捷监管的原则,通过创新海关监管模式,推动异地委托监管、租赁资产交易等多项海关监管模式,解决了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主要做法

(一)进口租赁飞机、船舶、大型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实行异地委托监管。注册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因无法移动、运输限制等难以实际运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天津海关在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根据物流实际需要,对其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通过海关间的联系配合,实现租赁标的由境外直接运输至实际使用地,大大降低了企业成本。


(二)开展租赁资产交易业务。租赁资产交易是租赁合同执行中承租企业不发生变化,租赁企业发生变更的一种业务模式。改革前,飞机租赁企业开展业务时,飞机等租赁标的物必须实际出境再回到国内。天津海关经过充分调研,创新性地提出通过申报保税核注清单方式完成租赁企业间、租赁企业与境外租赁企业间发生租赁资产交易的海关监管流程,解决了企业收付汇和后续租赁合同变更的问题。

(三)完善监管体制,提供制度保障。 2019年2月,天津海关发布《天津海关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租赁业务相关管理的公告》(天津海关公告〔2019〕1号),是全国首个保税租赁专项监管规定。同年10月,海关总署下发《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 158号)。两个文件将异地委托监管、租赁资产交易等多项海关创新监管模式,通过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有力促进了融资租赁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实践效果

2020年,天津海关累计为161个保税租赁进口标的物办理通关手续,其中飞机111架、海洋工程结构物及船舶34个、飞机发动机16台,总货值59.43亿美元。

(一)产业集聚效应显现。截至2020年底,天津自贸试验区聚集租赁公司约3600家,其中开展飞机、船舶等租赁业务的单一项目公司超过2400家,累计注册资本金约5800亿元人民币。累计完成1763架飞机、147台发动机、212艘国际航运船舶、40座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的租赁业务,飞机、船舶、海工设备租赁资产累计约982亿美元。飞机、船舶租赁业务占全国逾80%。

(二)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全球排名前25位的飞机租赁公司中,14家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AerCap、ALC、Avolon、Gecas等多家国际知名租赁公司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设立平台,交付飞机超过120架。

(三)企业成本显著降低。例如,海关异地委托监管使飞机等大型设备可以直接在目的地投入使用,经企业初步测算,一架飞机可节省企业运输经营成本超过100万元。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持续推动异地委托监管、租赁资产交易等保税租赁海关监管新模式推广和应用,形成更多案例,建设高水平的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加快融资租赁产业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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