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支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按照海关总署的有关要求,天津海关深入调研,结合关区实际和地方政府、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对照海关总署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的6条措施,制定了天津海关支持天津综合保税区发展的13项具体落实措施。
(一)支持临港综合保税区申建工作。主动提供政策指导,协助做好项目招商和区域规划设计工作。
(二)加强国务院《关于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相关政策宣讲,扩大政策适用范围。
(三)配合地方政府完成泰达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整改,确保按期验收。
(四)加快推动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升级为综合保税区。
(五)支持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扩区、天津港保税区产业转型升级。
(六)针对企业需求和产业发展规划,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多部门协同创新,推进全球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在区内全面落地实施。
(七)按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原则,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医疗设备、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信设备保税维修,平行进口汽车保税增值服务等业务,支持综合保税区多元化发展。
(八)利用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探索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电子围网,简化进出区手续。探索海关嵌入式监管,实现企业自主管理,提高监管服务效能。
(九)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区内需要核销的加工账册,一般不下厂盘点,海关根据企业盘点申报数据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相关资料。
(十)海关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采用远程视频连线、文件数据电子传输等非现场的方式实施稽查,减少下厂次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十一)优化区内企业信用管理,帮助符合标准的区内优质企业早日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享受更多便利措施。加强对区内新设立的先进制造研发和全球维修再制造企业的信用培育,提高认证质量和水平,帮助符合标准的区内优质企业早日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发挥企业协调员作用,加强对区内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通关问题。
(十二)支持综合保税区加工贸易发展,落实《海关总署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加工贸易监管的若干意见》《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十三)
保障信息化系统稳定高效运行。疫情防控期间,必须当面验核纸质材料的,经批准可先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提供电子文档,后补交纸质材料。通过12360海关热线和新媒体平台,及时解答企业咨询,宣传海关各项政策及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