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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立“保税货物+租赁贸易”新模式
发布日期: 2020-08-13      来源: 商务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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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中提出了“鼓励通过金融租赁引入国外先进设备,提升国内技术装备水平”的相关精神,天津市发挥融资租赁产业特色,创新推出了进口保税设备租赁业务模式。

    主要做法

    “保税货物”+“租赁贸易”。根据相关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之间货物自由流转,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购买设备享受保税政策。租赁公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租赁特殊目的公司(SPV),以SPV公司为出租人,采购租赁标的物入区保税,以租赁贸易方式报关后,交付承租人使用,实现以租金方式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实践效果

    (一)现金流压力缓解。

    采购租赁标的物入区保税,并以租金方式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少对企业资金占压,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

    (二)应用范围广。

    该业务模式不仅适用于港口设备的进口,同时可应用于成套设备进口中的多个行业。在企业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帮助其及时采购生产工具,抢抓市场发展机遇。

    (三)功能发挥全。

    进口保税设备租赁还可以与链式租赁、厂商租赁等模式相结合,进一步拓展制造产业上下游,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所兼具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功能。

    (四)合作空间大。

    该模式可以实现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合作,突破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SPV设立的地域限制,可与其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采取“1+N”的模式进行推广,减少了企业对SPV公司管理的难度。

    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进一步扩大租赁标的物范围。例如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医疗器械等设备。

    (二)争取金融租赁公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SPV公司开展进口保税设备租赁业务。

    (三)加强新模式推广,了解企业需求,探索更多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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