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从商务部官网获悉,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自贸试验区第四批18个“最佳实践案例”,涉及投资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国企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天津自贸试验区“保税租赁海关监管新模式”成功入选。
该成果是天津自贸试验区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立足高效、便捷监管的原则,通过创新海关监管模式,推动异地委托监管、租赁资产交易等多项海关监管模式,为解决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做出的探索实践。
其主要做法包括:
进口租赁飞机、船舶、大型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实行异地委托监管。
注册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因无法移动、运输限制等原因难以实际运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天津海关在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根据物流实际需要,对其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通过海关间的联系配合,实现租赁标的由境外直接运输至实际使用地,大大降低了企业成本。
开展租赁资产交易业务
租赁资产交易是租赁合同执行中承租企业不发生变化,租赁企业发生变更的一种业务模式。改革前,飞机租赁企业开展业务时,飞机等租赁标的物必须实际出境再回到国内。天津海关经过充分调研,创新性地提出通过申报保税核注清单方式完成租赁企业间、租赁企业与境外租赁企业间发生租赁资产交易的海关监管流程,解决了企业收付汇和后续租赁合同变更的问题。
完善监管体制,提供制度保障
2019年2月,天津海关发布《天津海关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租赁业务相关管理的公告》(天津海关公告〔2019〕1号),是全国首个保税租赁专项监管规定。同年10月,海关总署下发《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58号)。两个文件将异地委托监管、租赁资产交易等多项海关创新监管模式,通过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有力促进了融资租赁产业的健康发展。
实践应用中,“保税租赁海关监管新模式”在促进产业集聚、进一步提升国际化水平和降低企业成本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球排名前25位的飞机租赁公司中,有14家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截至2020年底,吸引约3600家租赁公司在区内集聚,飞机、船舶租赁业务占全国逾80%。
2020年,天津海关累计为161个保税租赁进口标的物办理通关手续,其中飞机111架、海洋工程结构物及船舶34个、飞机发动机16台,总货值59.43亿美元。
下一步,天津自贸试验区将持续推动异地委托监管、租赁资产交易等保税租赁海关监管、新模式推广和应用,形成更多案例,建设高水平的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加快融资租赁产业集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