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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法院出台操作指引规范破产财产处置
发布日期: 2021-09-30      来源: 天津滨海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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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破产审理程序,建立完善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持续有效降低破产成本,天津自贸区法院制定全市基层法院首个《破产财产处置操作指引》,就处置破产财产盘活市场资源要素做出规范、创新举措。

    明确财产处置主体责任

    管理人作为实施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通过网络拍卖平台等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监督。管理人应将网络拍卖方案中的各项具体内容,向债权人会议充分披露和释明,就拍卖债务人财产可能产生的费用和税费负担情况向债权人会议予以说明。

    突出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原则

    管理人应积极、灵活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债务人财产的变现价值,防止财产贬值、受损或者破产费用不当增加。可视情采取整体营业转让、多项财产合并处置、分别处置、增值后处置等方式,包括有效盘活闲置土地、房产等市场资源要素,推进股票等资本要素有序流动,促进技术要素转移转化,提升财产价值。对季节性、鲜活、易腐败易变质、易损易贬值、保管和管理费用过高等财产,应立即处置。

    利用市场化交易平台降成本增效率

    顺应信息时代网络拍卖相比传统线下拍卖高效率、低费用等趋势,变价处置债务人财产的,由债权人会议决议,一般采用网络拍卖方式,网络拍卖平台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拓宽参考价定价渠道,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管理人估价等多维模式,提高定价合理性和效率。

    通过利益杠杆促进管理人积极履责

    《指引》强调管理人应勤勉履职,公开透明、公正廉洁,对其处置财产行为的方式、时间、要求,以及报告或说明义务均作出了明确。特别规定管理人对降低成本、提升效率作出实际贡献的,可作为确定或者调整报酬的重要考量,因怠于或不当履职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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