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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总工会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
发布日期: 2019-04-04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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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助标准

    ◎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2万元(含)-3万元(不含),救助金额0.3万元

    ◎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3万元(含)-4万元(不含),救助金额0.5万元

    ◎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4万元(含)-5万元(不含),救助金额0.7万元

    ◎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5万元(含)-6万元(不含),救助金额0.9万元

    ◎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6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记者从滨海新区总工会获悉,为切实帮扶患病困难职工,新区总工会制定出台《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出资1千万元设立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大病会员开展救助。

    《办法》规定,凡滨海新区总工会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在职工会会员,因病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且自2018年起,本人全年医药费(含自费)经医保、商业保险、单位二次报销后,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超过2万元(含)的,可以申请救助。救助标准根据一年内在职工会会员本人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分梯度给予救助。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2万元(含)-3万元(不含),救助金额0.3万元;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3万元(含)-4万元(不含),救助金额0.5万元;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4万元(含)-5万元(不含),救助金额0.7万元;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5万元(含)-6万元(不含),救助金额0.9万元;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6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救助资金需在职工会会员个人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单位工会提供身份证、医药费单据等材料。医药费的起止日期按1月1日至12月31日或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计算,可自主选择其一,逾期产生的医药费不予累加。同时,在职工会会员一年享受一次救助,医药费单据不得重复计算。所需材料一并于每年3月20日、9月20日前报新区总工会并留档备查。按照原则,每年应于3月20日前上报职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费用;9月20日上报上一年度6月1日至本年5月31日的医疗费用。

    新区总工会主要负责人介绍,鉴于此次政策出台时间,今年首次申请上报截止时间为4月10日。为体现对广大职工会员的关怀,办法对大病会员实施追溯性救助,会员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额考核起始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记者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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