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天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无需通过报纸进行公告,降低企业注销登记成本。
此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主要针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也可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按照规定,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简化了企业注销登记的提交要件。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后,企业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不再需要事先进行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公告期内,增加了公告异议的社会监督功能,对于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引入了企业承诺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应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应当对申请简易注销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获悉,自去年3月1日起,天津市试点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将天津自贸区、宝坻区、武清区作为试点地区,明确简易注销适用范围,规范流程要件,简化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程序,减少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截至去年年底,3个试点地区已有2133户企业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注销公告,1403户企业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