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明确支持试点地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试点地区包括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进口产品不适用我国禁止或限制旧品进口的相关措施,但应符合国家对同等新品的全部适用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特性、安全环保性能等方面)和再制造产品有关规定。同时文件明确要求“严防以再制造产品的名义进口洋垃圾和旧品”。
二、什么是再制造产品?
《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所称再制造产品,是指将主体部分不具备原设计性能但具备循环再生价值的原产品(件)完全拆解,经采用专门的工艺、技术对拆解的零部件进行修复、加工,产业化组装生产出的恢复或超过原产品(件)性能的再生成品。
三、再制造进口产品有什么要求?
1.进口的再制造产品应符合国家对同等新品的全部适用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特性、安全环保性能等方面)和再制造产品有关规定。
2.进口的再制造产品需在产品显著位置标注再制造企业商标和“再制造产品”(中文或英文)字样、标识。如因产品外形(尺寸)等原因确有标注困难,应在随产品提供的产品说明书等显著位置进行标注说明。
四、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试点进口再制造产品应具备什么条件?
进口货物的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应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试点进口再制造产品清单》(以下简称《产品清单》)范围内,《产品清单》可向天津市商务部门查询。
境内收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应在经地方商务部门备案同意的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中。《企业名单》由天津市商务局公布。
进口货物应随附经天津市推进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工作联合监管机制办公室(商务部门牵头)备案同意的“一物一码”清单(以下简称“‘一物一码’清单”),“一物一码”清单中应包含“再制造产品符合国家对同等新品的全部适用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特性、安全环保性能等方面)”的相关内容。试点企业在进口前,需将“一物一码”清单经试点区域向联合监管机制办公室报备。“一物一码”清单需包括进口企业名称、再制造产品名称、来源地、规格、编号、再制造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对同等新品的全部适用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特性、安全环保性能等方面)等信息。
进口货物的名称、货物属性、规格型号应与申报信息相符。
进口货物随附编码应与“一物一码”清单中的编码相符。
进口再制造产品的进口企业应注册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并在天津自贸区范围内的海关报关进口再制造产品。
五、申报进口再制造产品有什么要求?
试点企业应如实、规范申报货物属性和产品资质,货物属性填报为“47-再制造产品”。
海关发现试点进口再制造产品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进口:
(一)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不在《产品清单》中的,
(二)境内收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不在《企业名单》中的,
(三)进口货物随附编码与地方商务部门备案同意的“一物一码”清单中的编码不相符的,
(四)“一物一码”清单未包含“再制造产品符合国家对同等新品的全部适用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特性、安全环保性能等方面)”的相关内容的,
(五)以再制造产品名义进口非再制造产品的。
下一步,天津海关将持续聚焦服务优势产业提质升级,推进“港关产城”融合,以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为重要抓手,促进再制造等新业态发展,以高水平开放助力天津市外贸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