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进入第二个十年关键时间节点,第六届京津冀司法协作交流会在河北省召开,共同谋划以跨区域纠纷预防化解、做实审判质效提升、增强司法协作能力水平为路径,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行稳致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为进一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更好履职尽责,为京津冀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其中,天津自贸区法院“民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金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入选。
民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金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北京金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某公司)经营无人机与航空发动机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业务。为创新经营模式、拓宽融资渠道,北京金某公司与位于天津市的民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民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津民某公司购买北京金某公司选定的设备,再将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北京金某公司使用,北京金某公司支付租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下游企业回款延误,北京金某公司陷入暂时性经营困难,自第12期开始拖欠租金。天津民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金某公司立即支付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等应付款项,并申请对北京金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
调解情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北京金某公司是北京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型企业,由于暂时性经营困难而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如果对其进行财产保全,可能会引发企业生存危机,故北京金某公司希望在不冻结公司账户的前提下与对方协商解决。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深入沟通,发现双方对案件事实及欠款金额等关键问题并无争议,且天津民某公司非常看好北京金某公司的发展前景,双方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期间,曾有过积极协商并签订展期协议的前例。承办法官遂引导双方深度沟通、求同存异,继续推进合作,形成解决方案。最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分两期履行的调解协议,后北京金某公司如约履行了清偿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支撑保障京津冀区域低空经济健康发展、依法支持融资租赁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典型案例。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之一,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当前,京津冀协同发展正处于向更高水平迈进的关键时期,北京是全国科技中心,具有科技创新优势;天津是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具有融资租赁政策优势,两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空间巨大。本案中,人民法院着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共同利益和实际需求,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引导双方协商达成调解方案,最终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本案的妥善化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稳固了双方的合作关系,让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区域间的“技术优势”与“金融优势”相得益彰,最终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