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贸试验区机场片区围绕建立完善保税维修业务政策体系,科学规范保税维修和再制造试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出台《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环境保护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全过程环保监管举措。
一、主要做法
(一)明确了特定产业的环境保护规范。
《办法》分为市场准入、监督管理、退出机制和附则四部分,共计27项内容,针对保税维修再制造企业环保准入、环保手续办理、环境应急、产污环节管控等方面提出细化措施,在国内首次对“达到何种条件的企业可开展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待维修和再制造品与固体废物的界定及监管方式”“入境开展维修和再制造过程中无法维修和再制造品(固体废物)的合理占比”“维修和再制造企业退出后环保管理要求”等环保监管中的“空白”“模糊”事项进行明确规范,促进保税维修再制造行业实现绿色发展。
(二)明确了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的具体要求。
《办法》明确了企业开展的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必须具备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低环境风险标准要求。高技术含量是指被维修和再制造的物品源于采用了先进技术,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端制造业的产出,具备技术含量高的特点。高附加值是指“投入产出比”较高的产品,其技术含量、文化价值等,高出一般产品,市场升值幅度大,获利高。低环境风险是指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过程中不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涉及的污染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原则上应为一般环境风险,突发性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可能性较低。
(三)对不可维修和再制造率作出规定。
《办法》提出不可维修和再制造率不得高于同一批次进口数量的5%或货值的10%的概念。规定企业申请入境的待维修和再制造品,应结合拟开展业务在境外完成初步检测;相关检测结果或佐证材料应妥善保管,随时备查。企业在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可维修和再制造率,不得高于同一批次进口数量的5%或货值的10%。
二、实践效果
经统计,2024年,企业一般固废产生量共计209吨,危险废物产生量共计10吨,全部实现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置。企业通过降低日常有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式,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2024年,企业保税维修年产值超过3.7亿元,进出口额5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