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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18项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 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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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方面

    (一)保税货物自行运输制度。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可以使用经海关备案的自有车辆或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车辆承运保税货物,改变以往使用海关监管车辆转关运输的方式。

    (二)统一备案清单。

    将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使用的两种备案清单统一为一种备案清单格式,申报要素由36项和42项统一减少至30项,使企业申报更加简捷规范。

    (三)内销选择性征税制度。

    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加工、生产并销往国内市场的货物,企业可根据其对应进口料件或实际报验状态,选择缴纳进口关税,使企业在内销征税方式上有更多选择,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四)集中受理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业务申请事项。

    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办理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设立、变更、延期等业务事项,统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受理,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二、促进贸易便利化方面

    (五)“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制度。

    对进出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由过去的“一票一报”改为“多票一报”,大幅减少企业申报次数,加快企业物流速度,有效降低通关成本。

    (六)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

    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提交的有关随附单证予以简化,大幅提高通关效率。但海关保留必要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证的权力。

    (七)集中汇总征税制度。

    在有效担保的前提下,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试行集中汇总征税,享受先放行货物,后定期向海关自主缴税的政策便利。

    (八)多样化涉税担保制度。

    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有涉税担保业务时,可根据不同类型通关需求,自由选择保证金担保或银行保函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缓解企业资金占压,便利企业资金周转。

    (九)联网原产地证书电子审核制度。

    对已经实施原产地数据联网的优惠原产地货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试点推行凭企业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通关,企业不再向现场海关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

    三、支持新型业态发展方面

    (十)融资租赁制度。

    海关对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货物按照审查确定的租金,分期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进一步吸引融资租赁企业入区经营。

    (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制度。

    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标的物,开展期货实物交割,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期货贸易开展。

    (十二)保税展示交易制度。

    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后,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并将加工贸易制成品纳入保税展示交易商品范围。

    (十三)境内外维修制度。

    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境内外维修业务,海关参照保税加工监管模式,依托信息化系统实施管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四、培育法治环境方面

    (十四)实施认证企业(AEO)优惠措施清单制度。

    海关逐步明确认证企业(AEO)优惠措施清单,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优先开展企业认证,使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享受更大的通关便利。

    (十五)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对在天津海关注册登记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和信用等级信息,海关及时进行公示,扩大和便利公民和法人进行监督。

    (十六)取消自由贸易试验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报关企业可在综合服务大厅海关窗口集中自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同时简化流程,为企业提供便利。

    (十七)企业主动披露制度。

    把海关稽查部门对企业单一的强制性查处违规行为,变成同时给企业一条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相关行为的途径,鼓励引导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开展“主动披露”,将被动接受海关后续稽查转变为主动向海关稽查部门报告存在问题。

    (十八)引入社会中介机构辅助开展保税监管和企业稽查制度。

    将社会中介机构引入到海关保税监管和企业稽查工作中,拓宽中介机构参与海关监管的业务领域、作业环节和工作范围。将海关监管、企业自管、中介协管和社会共管有机统一,形成第三方社会中介对关企之间公平、公正关系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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