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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验检疫局关于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推出首批12项检验检疫创新制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5-04-21      来源: 天津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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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力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天津检验检疫局研究决定,并经履行相应程序,首批推出12项制度,即日起实施。现公告如下:

    1、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该制度共22条,主要内容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于自贸试验区内部分法定检验的进出口货物,凭检验检疫部门采信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机构的报告结果验证放行,不再对货物实施抽样检验,从检验监管转向对检验的监管,逐步实现管检分离,使进出口货物质量安全检验放行模式与国际通行做法和发展趋势接轨。

    2、全球维修产业监管制度。该制度共19条,主要内容是:对通过资质评估企业进口的维修用旧机电产品,取消备案环节,并且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可采取免于装运前检验、快捷验放等便捷措施,放开维修后出口环节。鼓励维修企业在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环境污染的政府支持行业拓展维修业务。

    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制度。该制度共22条,主要内容是: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行在风险评估和企业分级基础上的分类监管,从逐批审批原则调整为年度审批、分批核销,延长审批单有效期最长至一年,从逐批查验调整为按照企业诚信等级结合特殊物品的风险等级实施不同频次的抽验。

    4、中转货物原产地证签证制度。该制度共10条,主要内容是:对于自贸试验区内的中转出口货物,依照对外贸易的需要,根据其实际原产地,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相应的产地来源证明(包括一般原产地证、转口证明以及加工装配证明),并可进行换证、分证、并证操作。此外,对中转货物原产地签证企业按照分类评定条件实施差别化管理。

    5、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制度。该制度共18条,主要内容是:利用电子信息智能申报平台,梳理和再造检验检疫申报、业务流程、证单签发等环节,通过企业信用化管理、商品风险化分类,对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实现申报、检验、签证、放行等环节的检验检疫无纸化运作。

    6、进境货物预检验制度。该制度共10条,主要内容是:根据企业申请,对自贸试验区内拟进口的法检货物,预先实施检验,货物实际进口出区核销放行,不再重复实施检验。该制度以商品风险分析为基础,以“企业自愿,全面普惠”为原则,制度实施后,将大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通关效率。

    7、检验检疫分线监管制度。该制度共32条,主要内容是:按照“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实施检验检疫分线监管模式。 “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检疫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二线”主要实施货物检验和监管,入境应检物在区内企业间自由流转,不涉及使用的,免于检验。

    8、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该制度共22条,主要内容是:对须实施进境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建立负面清单,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天津检验检疫局办理负面清单以外的已获得我国准入的进境动植物及产品的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内的检疫审批由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初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终审。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延长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实施一次审批,分批核销。

    9、京津冀检验检疫一体化制度。该制度共12条,主要内容是:在京津冀区域全面实施检验检疫一体化工作模式,实行区域内“通报、通检、通放”,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申报地点,对货物的检验检测结果区域内检验检疫机构互认,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企业可以选择区域内的检验检疫机构申领相关单证,办理放行手续。

    10、天津口岸直通制度。该制度共22条,主要内容是:以天津检验检疫局与有关兄弟检验检疫机构签署的合作备忘录为基础,对符合条件的经天津口岸进出口货物,实施直通放行。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在实施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或外箱体消毒后,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该批货物实施后续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天津口岸直接放行,不再实施二次查验。

    11、单一窗口制度。该制度共14条,主要内容是:遵循“公开、公平、便民、高效”原则,按照简政放权、依法行政、宽进严出的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合现有的8项行政许可事项,统一规范、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时限、统一监管,实行“通报、通审、通签”,满足企业自主选择申报和取证窗口。通过创新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构建“一颗印章管审批、一份清单管边界、一套标准办业务、一个平台管诚信”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模式,努力实现质检系统审批效率最高、成本最低、过程最透明的目标。

    12、国际航行船舶电讯检疫制度。该制度共19条,主要内容是:在确保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的前提下,放宽船舶出入境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突出船方检疫风险防控责任主体,实行申报诚信假定,对停靠自贸试验区申报无疫的出入境船舶给予快速通行便利,建立船舶卫生检疫黑名单制度,加强船舶在港期间卫生监督。


    天津检验检疫局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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