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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进口设备保税租赁新模式
天津自贸试验区可向全市复制推广的第三批“最佳实践案例” 发布日期: 2019-05-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中提出了“鼓励通过金融租赁引入国外先进设备,提升国内技术装备水平”的相关精神,天津自贸试验区发挥融资租赁产业特色,创新推出了进口设备保税租赁业务模式。

一、主要做法

“保税采购”+“租赁贸易”。根据保税港区相关规定,保税港区内企业之间货物自由流转,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区内企业从境外购买设备享受保税政策。租赁公司在保税港区设立租赁特殊目的公司(SPV),以SPV公司为出租人,保税采购租赁标的物,以租赁贸易方式报关后,交付承租人使用,实现以租金方式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实践效果

(一)缓解现金流压力

保税采购租赁标的物,并以租金方式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少对企业资金占压,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

(二)应用范围广

该业务模式不仅适用于港口设备的进口,同时可应用于成套设备进口中的多个行业。在企业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帮助其及时采购生产工具,抢抓市场发展机遇。

(三)功能发挥全

进口设备保税租赁还可以与链式租赁、厂商租赁等模式相结合,进一步拓展制造产业上下游,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所兼具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功能。

(四)合作空间大

该模式可以实现跨保税区之间的合作,突破了保税区SPV设立的地域限制,可由天津自贸试验区与其它保税港区间采取“1+N”的模式进行推广,减少了企业对SPV公司管理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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