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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监管申报新模式
全国自贸试验区第五批“最佳实践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1-19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智慧港口、绿色港口 ”重要指示精神,天津海事局推出船舶监管申报新模式 ——“天津港内作业船舶集中航次日报 ”服务举措,进一步推动港内作业船舶更好服务天津港高质量发展。

一、主要做法

港内作业船舶主要用来保障海运物流供应链安全高效运行,并担负着海上应急消防、救助、抢险等应急职责,是保障港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力量。相较于其他船舶,港内作业船舶具有单一区域作业时间短、流动性高、船舶移泊停泊频繁等特点。根据《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港内作业船舶进出港前,应当向预计抵达或者驶离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可以采用日报形式进行报告。

由于天津港内作业船舶往往需要跨分支机构辖区作业,在实行日报的情况下,船舶仍需向不同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报告,这使得相关港航企业和海事执法人员在船舶报告上耗费过多精力,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安全运营质量和海事监管服务效能,制约港口经济发展。

为解决港航企业实际运行中面临的困难,全力支持天津港口经济高质量发展,天津海事局充分利用天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 “政策红利 ”,针对同一港区内跨不同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作业频繁的港内作业船舶,研究出台天津辖区 “港内作业船舶集中航次日报 ”服务举措,通过 “集中管理、集中日报 ”的方式,实现港内作业船舶仅需向一家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多家海事管理机构共享报告数据。

该举措适用范围为天津辖区水域内从事港内作业的拖轮、加油船、加水船、油污水接收船、垃圾接收船等船舶。通过改革创新,大幅减少了船舶报告频次,进一步便利航运企业依规守法办理进出港相关手续,提升了船舶作业自由度,有效提高了船舶作业效率。

二、实践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 “港内作业船舶集中航次日报 ”模式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以天津港轮驳有限公司为例, 2023年上半年拖轮作业量超过 2万艘次,按照以往报告管理模式,月均需进出港报告 6000余艘次,在新的报告模式下,现每月仅需报告约 1800次,降低了 70%。以该公司所属拖轮节约报告时间来计算,每月可为公司增加 240艘次的生产作业量,产生经济效益约 120万元。此外,在这种模式下,可以有效减少船舶进出港报告次数,极大缩短待港时间,大幅降低燃油消耗和尾气排放,提升企业经营效益。据该公司估算,每年可节约船舶燃油成本 1000多万元。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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